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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来源:审计处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1日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依法属于审计监督的对象,应当依照《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省审计厅和省教育厅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学校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审计人员对学校所属及各部门、二级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监督评价。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办理。

第五条 学校审计工作主要包括建设、修缮工程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中层干部(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按照上级部门、学校党委、行政工作要求进行的专项审计等内容。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

第十条 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源、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学院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所属单位、部门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各部门及二级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收支规模较大、经济活动频繁的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对学校预算执行结果及运用进行审计。

(二)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学校各部门及二级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实行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

(三)建设和修缮工程。学校各类资金来源投资和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项目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审计。

(四)科研经费。以科研项目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预算与执行及科研成果审计。

(五)资产管理。重点关注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对外投资等环节及其控制。对规范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落实管理责任等情况审计。

(六)财务收支及其他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财务处、大学科技园、后勤集团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加强宏观调控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  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除涉密事项外,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项目的审计工作,利用外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第十四条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整改、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人员按程序提出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二)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及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三)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学校党委和行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审计处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小组(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并编制审计方案。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证据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终结后编制审计报告,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人对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核后,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审计处将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被审计对象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审计事项、审计结果作出评价,提出纠正及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必要时,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并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建立审计档案。定期移交档案馆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根据情况,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的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校内相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内部审计人员或者有关举报人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或者报上级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校内相关部门。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相关机密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如遇校内规定与本规定相违背,依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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