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委托社会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海南省省级2020-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能够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造价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按照框架协议或委托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或者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中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参与审计并利用其工作结果的行为。
第四条 委托审计业务,包括工程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科研经费审计、财务收支审计、专项资金审计、采购预算评审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二章 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类、财务类和资产类项目中标社会中介机构。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确定方法
(一)单项审计服务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开展的委托审计服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选聘所需中介机构,签订框架协议或委托合同,一般合同服务期限为一年。在服务期限内,按照平均分配或部门内部自行选定的方式分配项目给中标单位审计,不再每个项目单独签订委托合同。
(二)单项审计费用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委托审计服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并签订委托合同。
第七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 确定受托社会中介机构。
(二) 审计处与确定的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签订框架协议或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1.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和入围供应商的资质、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采购标的情况,包括名称、服务质量等;
3.采购标的合同定价方式等情况;
4.框架协议的有效期限;
5.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和入围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6.需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三)框架协议或委托合同应由学校办公室进行法核后签订。
(四)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框架协议或委托合同约定实施审计,审计完成后提交审计结果及审计证据底稿等资料。
第三章 委托审计的实施
第八条 根据学校授权,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框架协议或委托合同,社会中介机构根据框架协议或委托合同实施审计。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提供所需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协调解决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应按照框架协议或委托合同约定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的质量情况,必要时可指定另一家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未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实施审计、提供审计报告或提供的审计报告严重失实时,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不准其参加学校以后的审计业务,并列入校内黑名单。
第十四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委托审计的取费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费用参照海南省发展改革厅、海南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170号文)中的收费标准并取消其中支付给社会中介机构的核减奖励项目取费。
第十六条 审计费用应按照框架协议或委托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类审计费用在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财务类及其他审计项目审计费用在校内相关经费或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
(一)单个项目审计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委托审计服务费用根据委托合同约定标准确定。
(二)单个项目审计费用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0万元以内的,按竞争性谈判或公开招标结果收取。
(三)单个项目审计费用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以收费标准作为委托审计服务费用的控制标准,并按最终中标价格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